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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1985年12月19日起,批准加租额是取下列两个数额中较少的一个:
A、市值租金与现时租金的差额;
B、现时租金的30%.
但后者算出来的加租额与现时租金相加,得数小于市值租金的55%时,则加到与市值租金55%持平(1986年底提高到60%)。
业主与住客均可向差饷物业估价署署长申请复核加租证明书,如不同意署长的决定,则可向土地审裁处提出上诉。
此外,还规定战后住宅楼宇在1945年8月16日后建成或大部份重建者,其租客及三房客大部分均受综合条例第二部保障。
但1981年6月18日后始获入伙纸租赁楼宇,以及1983年6月10日或该日之后新租出的楼宇,不在此部保障之内。
同时,从1985年12月19日起,应课差饷租值为3万港元以上的租赁楼宇,也不受此部的管制。
对不受上述条文管制的住宅楼宇,综合条例的第四部,给予有续约并愿意缴付市值租金的租客租住权的保障,但不管制租金。
同时规定,除非业主能向土地审裁处提出充分理由,证明收回楼宇的目的是为了自住、重建或基于该法例所指定的其中一项理由,否则,业主必须与租客订立新租约。
签订新租约时,双方可自由议定租金及租用条件,如未能达成协议,则可申清由土地审裁处裁定。
租务管制产生了下列后果:
A、是使部份居民不受高地价与高租金的影响;
B、是使部份居民少付租金,因而增加了其它方面的消费开支,致使某些消费行业如饮食、百货、旅游等有所上升;
C、是有利于住客和二房东而不利于业主,影响业主的出租、修理屋宇的积极性,致使“空关房”、“破烂房”增多;
D、是使地产商及业主建房出租的投资减少。
总之,租务管制的利弊俱有,作为一个崇奉自由经济的政府,要实施租务管制是一定有极其重要的理由。租务管制初期对当时的香港经济的确起了稳定的作用,但很显然,这是一个不得己而采取的方针,它产生的不良后果是不小的。
因此,1985年4、5月间,香港有关部门表示要在今后6、7年时间内撤销全面租管。
2、楼宇的管理
香港对私人楼宇的管理,主要有三种方式:
A、是业主分别自管;
B、是组织业主立案法团进行管理;
C、是委托专业公司统一管理。
下面着重简介后两种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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