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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务员的住房制度概略简介
香港政府解决公务员住房问题,实行了以下几种方法:
(A)、从1982年6月起,中下级公务员(25薪点以下)可以申请居住“公屋”.
香港房屋委员会从每年兴建的廉租屋中划出15%给中下级公务员租住。
(B)、香港政府兴建两种公务员宿舍:
一种供警察、消防、医院等需要轮班工作的员工居住,租金为个人月薪的5~7%;一种供48薪点以上的公务员居住,租金为月薪的7.5%。
(C)、由公务员建屋合作社(全港共有200多个)兴建住宅供公务员住。
这类合作社由政府拨地,地价收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建筑费用可向政府长期贷款。参加合作社的公务员,必须是长俸雇员,每月供楼款项不超过月薪的四分之一。
(D)、实行优厚的房屋津贴。
薪金在38薪点以上的高级公务员可以申请房屋津贴,津贴率为月薪的40-60%,按未婚、已婚有子女、已婚无子女等档次分别计算。
薪金在48薪点以上的高级公务员,可以在入住公务员宿舍或领取房屋津贴中任选一种。
如领取津贴,其津贴率为月薪的30%一45%,同样按上述已、未婚拉开档次。
(E)、实行“公务员自购房屋资助计划”。
长俸公务员自购房屋可向政府申请资助(1-38薪点的公务员要连续服务20多年以上),资助额约为申请者月薪的50%,为期10年。但申请此项资助后,必须放弃其他一切房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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