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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批准住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释义】:本条是对拆迁行为的设立必须经过批准的规定。
本条共二款,第一款规定了拆迁申请、审批的程序,和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关系,第二款规定了审批对拆迁人从事拆迁的法律约束力。
拆迁人需要拆迁城市房屋,必须提出申请。
申请应当以书画的形式提交。
拆迁申请的受理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拆迁申请的受理机关即为审批机关。
这实际上规定了拆迁申请的批准权限,拆迁申请需要经一定级别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才能由拆迁人实施。
在一定的地域内,拆迁管理必须具有统一性,对审批权限作适当的限制是必要的。
本条对拆迁入提出拆迁申请寸必须持有的义件作出了规定,它们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与拆迁行为相关的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二是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要求拆迁人持有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的目的是为了证明拆迁人与拆迁有关的行为的合法性。
拆迁入拆迁房屋的目的是为了从事新的建设,其拆除旧的房屋、迁移并安置被拆迁户、新建房屋或设施是一个完整的行为过程。
拆迁人要实施这-行为,必须履行用地、建设、拆迁等一系列审批手续。
拆迁人对房屋的拆除具有不可挽回性,如果拆迁人有关新的建设的行为未获批准,就可能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也可能造严重的社会不安定。
因此,拆迁人提出迁迁房屋的申请时,必须递交与拆迁有关行为的批准文件。
这些批准文件包括住宅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立项的批准文件、建设用地使用的批准文件以及规划建设的批准文件,同时,这些文件必须经过柞合规定权限的各个主管部门的批准。
这些批准文件是拆迁主管部门审查、审批拆迁人拆迁申请的基本依据之一。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反映了拆迁人打算如何以及在多长时间内实施拆迁。它们是拆迁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其内容包括确切的拆迁范围、拆迁的实施步骤,对原居住者或原使用者安置的初步没想和可能性,临时安置周转房的准备情况,拆迁的各项补偿费、补助费的匡算,以及拆迁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等。
拆迁主管部门在收到拆迁人的拆迁申请和必要的证明文件后对拆迁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与拆迁相关的建没项日、建设用地等批准文件是否齐全并具有应有的行政批准效力,拆迁范围与批准的用地范围是否一致,拆迁、建设的资金是否落实,拆迁入是否有能力承担拆迁的经济责任,拆迁人的安置计划是否切实可行、基本完善,拆迁范围内是否有不能或不宜拆除的房屋、对不能或不宜拆除的房屋采取何种保护措施,拆迁范围内的所有房屋产权、产籍是否明确而无错误或争议,拆迁期限是否影响人民生活安定等。
拆迁主管部门在审查了拆迁人有关批准文件的合法性、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灼合理性后,对拆迁人的拆迁申请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拆迁申请获得批准的,拆迁主管部门发给拆迁申请人拆迁许可证: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拆迁申请人,给拆迁入同意拆迁的证明。
拆迁许可证应明确表述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拆迁许可证是拆迁人从事城市房屋拆迁的必要证明文件,是拆迁行为获得行政许可的依据。
拆迁许可证具有一次性,局部性和时效性的特点。即拆迁许可证只对特定的项目,在一定的时间内和一定的范围内有效。
拆迁主管部门在审查、审批拆迁申请时,应给拆迁人提供关于拆迁政策、拆迁区域内房屋的产权产籍和居住使用等情况,做好必要的拆迁行政服务工作,使拆迁工作能顺利进行。
在拆迁、建设过程完毕后,新建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有可能发生变化,拆迁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随即会发生部分或全部发生变更,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变更的,国有土地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办理房产所有权变更的手续。
拆迁人必须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地域内从事拆迁,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拆迁,并且执行拆迁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对拆迁过程中必要的限制性规定。
拆迁人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从事拆迁,受到法律的保护。
超过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均不被允许。
有特殊原因需要超过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从事拆迁,必须重新向原批准的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拆迁。
对于拆迁过程中发生超过经批准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的事宜,拆迁人应当及时向拆迁主管部门报告,属于应被批准方能实施的行为,应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