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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拆迁管理条例》释义(五)

        第九条  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释义】 本条是对拆迁形式和对各种拆迁形式的鼓励和限制条件的规定。

        本条共三款,第一款是关于拆迁形式的规定和国家鼓励采取的拆迁形式;第二款是关于委托拆迁中被委托人资格的限制:第三款对拆迁主管部门接受委托拆迁作了否定性的限制。

        第一款规定的拆迁形式有三种,即政府组织的统一拆迁、拆迁人自行拆迁和拆迁人委托他人拆迁。

        政府组织的统一拆迁是国家鼓励采用的拆迁形式。

        《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综合开发作为城市建设的基本方针在法律上被肯定下来。

        实践已经证明,综合开发是城市建设一条科学、合理的途径。

        在旧城市的改造、建设中,实行统一拆迁是实施综合开发的必要组成部分。

        为了提高城市建设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综合开发的顺利进行,本条例规定了在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都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这里,有条件的城市指的是实行综合开发的城市。虽尚未普遍实行综合开发的城市,在城市中已确定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也应当按照条例实行统一拆迁。

        所谓统一拆迁,即由政府统一组织,由某个有资格从事拆迁的单位具体承担,对旧城改造项目需要拆除房屋的,对拆迁区域内的房屋实行统一的规划、拆除,对拆迁区域内的被拆迁人进行统一的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有条件的还可以进一步进行统一的场地平整、基础设施改造等工作,由专门的建设者从事地上物的建设。

        实行统一拆迁,对建设单位来说,也减轻了建设前期工作的负担,减少了建设前期工作的费用。

        统一拆迁的决定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作出,拆迁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的决定。

        拆迁人自行拆迁的,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应当学习并掌握拆迁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其他拆迁业务知识。

        本条的第二款规定了在委托拆迁中被委托人的条件,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一般是单一的,拆迁工作是非经常性工作,在拆迁过程中由于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对有关法律、政策的生疏、对拆迁业务不熟悉,往往容易造成失误或损失。

        为了适应社会化,专业化生产的要求,由专门从事城市房屋拆迁的单位承担拆迁,有利于节约人力、物力、财力,减轻建设单位前期工作的负担。

        作为大多数拆迁入,委托拆迁会是经常出现的形式。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由拆迁主管部门颁发。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不同于房屋拆迁许可证,它对一个确定的单位、在规定的时期内有效,而拆迁许可证只对特定的项目有效。

        拆迁主管部门应对申请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根据申请者的人员,资金等情况,经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其拆迁业务人员应当接受拆迁法律,政策和有关业务知识的上岗培训。

        无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房屋拆迁证书是被委托人接受城市房屋拆迁的必要证明文件。

        委托拆迁应当由双方签订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可以由被委托单位编制或在被委托单位协助下编制。

        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必须按照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从事拆迁活动。

        本条第三款对拆迁主管部门能否接受委托拆迁作出了限制,规定了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这是为了保证拆迁主管部门行使行政管理权力的独立性、公正性,防止出现拆迁主管部门既是拆迁行政管理方、又是拆迁当事人的现象,防止拆迁主管部门因经济利益影响行政管理的客观性、公正性。

        这一限定尤其在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纠纷的行政裁定中显得更为必要,行政裁定显然不能由当事人作出。

        第十条  房屋拆迁许可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释义】:本条是对房屋拆迁行政公布及有关事项的规定。

        拆迁主管部门在作出同意拆迁的决定、批准拆迁入的拆迁申请后,拆迁主管部门有责任向拆迁区域内的被拆迁人宣布拆迁人的拆迁行为已经获得行政批准,将拆迁决定告示被拆迁人,让被拆迁人了解自己已成为被拆迁人,并让被拆迁入了解自己的义务和权利。

        行政公布的内容必须包括建设项目的名称、拆迁人、拆迁时间、搬迁期限和其他需要让波拆迁人了解的事项,行政公布的形式可以是公告,也可以是其他形式。

        对于规模较大的拆迁,一般应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公告由拆迁主管部门发布,张贴于拆迁范围内及其周围较为醒目、易于为公众阅读的地点,或者登载在当地的报纸上,对于规模较小的拆迁,涉及的被拆迁人较少,拆迁决定也可以以较为简便的方式公布。

        无论以哪种形式公布拆迁人拆迁行为的成立,都必须使被拆迁人在正常情况下有可能了解自己已成为拆迁当事人、了解被拆迁人的权利和义务。

        拆迁行政公布还应该对允许被拆迁人提出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情况申诉、修订的期限以及程序作出规定。

        拆迁主管部门应该允许被拆迁入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房房所有权的争议、变更提出申诉,依据有效力的文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房屋所有权作出必要的调整。

        拆迁主管部门也应该允许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房屋的使用情况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力的补充资料,对房屋的使用情况作出必要的修正。

        被拆迁人提出的关于房屋所有权或房屋使用情况的证明文件或资料,必须是在房屋拆迁行政公布前已经生效的,不得伪造证明文件或资料。

        房屋拆迁公布后,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要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让被拆迁人了解拆迁是城市建设的需要,应当服从大局及时完成搬迁;同时让被拆迁人了解拆迁政策,取得被拆迁人的积极配合,顺利地进行补偿,安置工作。

        宣传、解释工作是拆迁实施前非常重要的工作,做好了,就可以减少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过程中不必要的争议,可以及时地完成搬迁,保证拆迁如期进行。

来源:世居友 发布: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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