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申请双方须提交的资料:
卖方:
(1)、房地产产权证,如:《房地产权证》、《房地产证》、《房地产所有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所有证》;
(2)、业权人合法的身份证明。如是港澳台同胞应缴验身份证或护照等。
如已加加入外籍应缴验国籍身份证明;
(3)、共同共有的房地产,须提交房地产共有保持证及共有人对房地产买卖的征询意见;
(4)、如房地产是出租的,须提交租赁合约、租簿及承租人对房屋买卖的征询意见;
(5)、在同等条件下,按共有人、抵押权人、承租人、其他优先购买权人的顺序享有房地产优先购买权。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买方:提交申请人合法的身份证明。
3、申办买卖须缴交的税费:
卖方:
(1)、按房屋产价的0.5%缴交;
(2)、按房屋产价的0.05%缴交印花税;
(3)、根据该房屋用途所在地段的标定地价计收土地出让金;
标准:
①、私人生活住宅,按房屋所在地段标定地价的10%计算征收;
②、私人非生活住宅,按房屋所在地段标定地价的25%计算征收;
③、交易一方是单位的,按房屋所在地段标定地价的25%计算征收;
(4)、土地增值税(具体执行参照国家规定)。
买方:
(1)按房屋产价的3%缴交契税,市区范围内的契税减免申报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开发区、保税区范围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按房屋产价的0.3%缴交易管理费;
(3)按房屋产价的0.05%缴交印花税。
四、公有住房的出售与返购
(一)、公有住房的交易监证
凡属房改售出的公有住房尚未办理交易监证的,需到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
1、办理交易监证应提交的资料:
(1)、每幢房屋:
①、《房地产证》、《房地产权属证明书》或《接管房地产通知书》;
②、《广州市出售公有住房审定书》;
③、《出售公有住房缴交售房款明细表》;
④、售房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证明书》;
⑤、《交易所房改分户情况表》;
⑥、 法人及代表人合法的身份证明。
(2)、每户住户:
①、《广州地区干部、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书》(已经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审核盖章);
②、购房人合法的身份证明;
③、《广州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
④、《广州市公有住房售价评估表》 (一份)及评估附图(一式二份,其中手抄一份);
⑤、 购房发票或收据。
2、办理交易监证须缴交的税费
①按房屋产价的0.8%缴交交易管理费,卖方负担0.5%, 买方负担0.3%;
②按房屋产价的0.1%缴交印花税,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
(二)公有住房的返购
1、申请办理公有住房返购须提交的资料:
(1)、业权人持有的《房地产权证》;
(2)、《广州市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
(3)、经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批复的《公有住房返购申请书》;
(4)、受让方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5)、转让方、受让方法人代表、被委托人合法的身份证明。
2、申请办理公有住房返购须缴交的税费:
(1)、按原售价的0.8%缴交交易管理费,转让方负担0.5% 受让方负担0.3%;
(2)、按原售价的0.1%缴交印花税,转让双方各负担一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