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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地产登记讲义
一、房地产登记程序意图:
1、房地产登记基本程序(除遗失、征审、商品房、房改房登记外、其他登记按此程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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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丈绘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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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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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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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档入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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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缴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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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确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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缮证发证 |
2、遗失登记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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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件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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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查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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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报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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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丈入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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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审查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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缮证发证 |
3、商品房登记特别程序(房改房适用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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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丈绘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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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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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缴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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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权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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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权属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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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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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过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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缮证发证 |
4、征审登记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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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丈绘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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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件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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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档入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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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件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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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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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确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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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权证书 |
5、抵押登记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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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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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缴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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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档入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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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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缮证发证 |
二、房地产登记的种类及申请登记应提交缴验的证件:
1、房地产登记的种类分为:
总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新建登记、遗失登记、更正名义登记、更正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八大项。
正确区分出办理房地产登记的种类,对于审查确认产权和适用政策较为重要。
2、概念:
(1)、总登记:
从广义来讲,指在一定期间内,在较大的行政区域内举办一次统一的全面的登记,称为总登记。
开展总登记,是不论原是否已领产权证,不管房屋有无变动,产权是否发生转移,均应进行登记。
即不管静态、动态的房屋。
从狭义来讲,是以房地产登记的种类来划分。
属于静态房屋的登记称为总登记。
静态就是指房屋无变动,权属无转移。
按种类划分的总登记,也叫换证登记。
(2)、新建登记:
指房屋建成后,没有进行过所有权登记,现属第一次办理登记的,称为新建登记。
(3)、变更登记:
指房屋领有房地产证,房屋发生扩建、加建、改建或部份拆除等,再重新进行所有权登记,叫变更登记(分割登记、合并登记属变更登记)。
合资建房:
a、公私合建:
一九八三年一月八日后,停止进行公私合建;
b、私私合建:
须经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房管科进行《合建合同鉴证》;
c、公公合建:
须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进行《合建合同鉴证》;
d、一九九六年前合资建房的可补办《合建合同鉴证》。
(4)、转移登记:
在总登记后,所有权发生继承、买卖、赠与、交换、析产、转让等情况,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的,必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即转移登记。
(5)、遗失登记:
原己登记领取房地产证或土地使用证、他项权证,因文革等原因而遗失、焚毁、被窃等,业权人申请补领而进行的登记叫遗失登记(须登报声明作废,并出具管业旁证备查)。
注:华侨、港澳同胞办理遗失登记须登《广州日报》和《香港商报》。
(6)、更正名义登记:
原用堂名、化名登记领证,或产权人领证后更改了姓名,需要将权证记载的姓名更改而进行的登记称为更正名义登记(视提供的证明、管业旁证内容而确定是否登报)。
(7)、更正登记:
房地产登记发证后,因原申请登记错误或遗漏,由业权人或利害关系人会同业权人请求登记部门作出更正产权证,或因登记工作人员疏忽造成的,由登记工作人员提出更正的,均叫做更正登记。
(8)、他项权利登记:
是指在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上因债权债务或其他原因而发生的典权、抵押权、地上权等关系而进行的登记。
3、申请登记应提交缴验的证件:
(1)、换证总登记应缴验的证件:
a、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缴验后交复印件);
b、申请人相片一张;
c、房屋及用地登记申请书;
d、房地产证。
(2)、新建登记应提交缴验的证件:
a、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簿(缴验后交复印件);
b、用地来源有关证明或批文;
c、建筑房屋的报建批文、建筑许可证、施工审批图纸;
d、房屋及用地登记申请书。
(3)、变更登记应提交缴验的证件:
a、申请人身份证或身份证明(缴验后交复印件);
b、房地产证;
c、扩、加改建房屋的报建批文;
d、房屋及用地登记申请书;
e、资金来源证明或投资批文;
f、如属于公公、公私、私私合建的,提交经监证或公证的合建房产权划分协议书。
(4)、产权分割登记应提交缴验的证件:
a、分割双方申请人的身份证或身份证明(缴验后交复印件);
b、房地产证;
c、分割协议和分割示意图;
d、房屋及用地登记申请书;
e、若涉及房屋扩、加改建的,要提交报建批文。
(5)、买卖房屋的转移登记应提交缴验的证件:
a、申请人身份证或身份证明或户口簿(缴验后交复印件);
b。房地产证;
c.房地产交易鉴证证明书;
d.房屋及用地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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