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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历史沿革
房地产登记由来已久:
早在清朝乾隆十五年(1750年),当时广东布政使司印发"契尾"作为业权人管业的凭据。从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起停发、"契尾,改用"三联契纸".
民国成立后,规定凡个人持前清的契纸一律换成新契,换契工作先后由广州市政公所和广州市财政局办理。
民国10年(1921年)3月,广东高等审判厅广州登记局开始办理第一次土地登记。
民国12年(1923年)11月,广州市政厅民产保证局开办民有不动产保证事项。
民国15年(1926年)8月,广州市土地局成立,接办广东高等审判厅广州登记局的业务,全面开展办理不动产登记,采取限期申请方式,登记后发给《不动产登记确定证》,但房、地可以分别发证。
民国24年(1935年)改发《土地所有权状》。
民国20年(1931年)市土地局在河南小港设置郊区临时登记处。
民国22年(1933年)又在沙河堡警卫局增没东郊分处,开办郊区土地登记。
民国29年(1940年),广州沦陷期间,汪伪市地政局也曾举办登记业务。
抗战胜利后,民国35年(1946年)3月,开始实施分区限期补办土地登记,以后增设西关、河南和东山3个登记分处。
民国37年(1948年)2月成立郊区土登记处,办理郊区的土地登记。
广州解放后,市地政局于1950年10月开始,分区办理房地产总登记。当时主要是受理业权人从未办过登记和产权已经变更转移的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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