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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征审案归档整理工作程序
1、接收。
档案馆按照规定定期接收登记所已结案发出"权属证明书"的征审案件。接收案件时,经手人必须按照规定检查案件是否符合标准,不按规定整理的案件不予接收。接收案件时档案馆经手人须在登记所的程序簿上盖私章签收。
2、入程序簿。
案件接收后,必须及时在归档程序簿上入册登记,登记时要填上收案日期。
3、入册。
征审案接收后及时入册。解放后已办登记的房屋征审案件必须在房屋登记册上注记,凡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征审案件,要按照测量地号在土地册上注记。注记内容包括征审案号、日期、房屋座落、测量区段地号。
4、抄电脑录入表。
原产权已发"统"字号登记契证的征审案件,要将征审案号和日期填上录入表,并在表上盖上"更改统字……号"印章,填表人要写上本人编号。
5、签收入库。
入册后档案移交库房管理员入库,移交时库房管理员在归档程序部上逐案盖私章签收。
九、仲裁案归档整理工作程序
1、接收。
档案室按照规定定期接收仲裁委员会已结案的仲裁案件。仲裁案件须连同目录一并移交。接收案件时,经手人必须按照规定检查案件是否符合标准,不按规定整理的案件不予接收。接收案件时要逐一清点,案件与移交登记表核实后方可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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