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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房出售后的维修养护管理工作有关问题

       

        说明:

        以下问答题是根据原有关文件精神整理,仅供参考。如有新文件则以新文件为准。

        1、公房出售后的维修养护管理工作应该归那里管?

        答: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公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的主管部门,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规定实施管理。

        公房出售后,原承担公房管理的单位或部门要尽快适应形势,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加快经营机制转变。转制后的物业管理企业要不断加强企业自身建设,改善服务态度,增强服务意识,以优质的服务、合理的收费,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2、购买了公房的住户应如何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对公房进行有效管理?

        答:售房单位在出售公有住房时,应制定对所有购房人具有约束力的有关房屋使用、修缮、管理等方面共同行为守则的业主公约或房屋使用公约。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同时签订业主公约或房屋使用公约。

        当一个住宅组团或住宅小区公有住房出售达到一定比例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适时组织指导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相关的房地产产权人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3、在没有成立专业管理机构前对公房的维修养护工作具体由那里管理?

        答:公有住房出售后,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住宅的维修养护管理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承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住宅的管理,由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进行管理。

        4、公房范围内的所有房屋维修养护都由专门部门负责吗?

        答:不是的。公有住房出售时,要严格界定住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及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住宅所有人承担,住宅所有人可以自行维修养护,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

        5、对住宅共用部位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如何处理?

        答: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要建立公房售后住宅共用部位和共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专项基金,该项基金的来源:

        (1)由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

        (2)由业主一次性或分次筹集,维修养护基金应当专户存入银行,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不得挪作它用。维修养护专项基金不敷使用时,经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向业主筹集。

        6、单位住房基金是如何使用的?

        答:住房基金是在出售公房的收入中收取后按20%与80%比例分配使用。其中20%可用于单位建立解决公房公用部位、共用结构及其公共附属设备的维修基金。另外80%专项用于本单位购买安居工程住房、职工住房建设和住房货币分配等,但必须优先解决本单位住房困难户问题,并经批准后才能使用。

        7、使用住房维修基金应如何办理手续?

        答:单位使用住房维修基金时,应在按每幢楼售房收入的20%以内提出申请,新建房原则上在三年内不可动用维修基金。

        单位使用住房维修基金,须填报《住房维修基金使用申请表》,并提供本幢楼房的房改售房缴款明细表、房屋维修报建审批表或工程维修预算、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证明,送市房改办办理审查批准手续。

        8、需要使用住房专项基金时要如何办手续?

        答:使用单位住房基金(售房收入的80%部分)时,须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1)申请使用单位住房基金的请示;

        (2)本单位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证明(由承办银行出具,有效期为半年);

        (3)本单位住房困难户的名单、家庭人口、居住面积、收入情况等;

        (4)规划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

        (5)市计委签发的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6)用于购买解困房、安居工程住房的,须提供购房合同;

        (7)用于发放住房补贴的,须提供市财政局签发的有关审批;

        (8)企业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承办银行欠缴住房公积金证明及市政府批准的解困企业证明。

来源:世居友 发布: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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