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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以下问答题是根据原有关文件精神整理,仅供参考。如有新文件则以新文件为准;
落实私房政策主要是四个方面:“文革”中接管的私有出租房(又称“双代”房)和被挤占的私有自住房;错改房;代管侨房和土改侨房。
落实私房政策的政策界线是:“文革”中“双代”的私房和被挤占的私有自住房全部发还;凡1958年7月至1969年经批准纳入私改了的房屋,改对了的不动,错改了的发还,漏改、缓改的不补改。请您注意,下列私改房是属于错改的:
(1) 原业主自住房屋;
(2) 起改点以下的住宅出租房屋
(3) 未出租的空置房屋;
(4) 由机关、团体动员的出租或借用的房屋;
(5) 所收房租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
(6) 解放后用侨汇购建的房屋;
(7) 非建制镇中的华侨、港澳同胞出租房;
(8) 过渡时期总路线公布以后私人新建的出租房;
下列私房,已改造的继续改造:
(1) 超起改点的住宅出租房(市区住宅出租150平方米以上,郊区100平方米以上,县城80平方米以上,华侨比上述限额放宽20%)。
(2) 非住宅出租房和剥削阶级的出租房不受起改点限制,一律改造。
代管华侨、港澳同胞的原自住房和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可以发还产权。 土地改革中没收、征收的华侨、港澳同胞私房(不包括土改退余粮拍卖的房屋)一律发还。
上述房屋在发还时,一般采取:接管时,原房出租的还产权;按管时,原房自住的,还产权和使用权;代管侨房一般只还产权,但如产权人回国居住可适当退还部分使用权;产权人在接受发还其原自住房时,其所租住房管部门公房应同时交回房管部门。
上述房屋在发还时,原房尚在的-般退还原房。国家因特殊需要不便退回或退回确有困难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另行安排住房。原房已经征拆的,原则上按征拆时的估价补偿产价,业主回国定居确需房居住时,由征拆单位另行安排住房。原住房屋属危房已淘汰的,只补偿残值。原房因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已倒毁了的不补偿。
上述房屋在发还时,除“文革”中被“双代”的私房需结算租金以外,其余均不结算。原房在经管期内增添的建筑物和设备,其投资费用,须向产权人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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