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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以下问答题是根据原有关文件精神整理,仅供参考。如有新文件则以新文件为准。
1、起改点以什么为计算单位?
答:根据省城建局粤城字(81)88号文。“起改点的计算,以市、县范围内一个家庭经济为计算单位。即私房改造时,一个家庭中的各个成员,在一个市或一个县进行私房改造的各个镇中。出租的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的建筑面积相加的和,达到其应执行的起改点的,为起改点以上,未达到起改点的,为起改点以下”。
2、劳动人民出租的房屋中,有住宅和非住宅,加起来不够住宅出租改造起点的,如何处理?
答:劳动人民出租的房屋中,有住宅和非住宅,加起来不够住宅出租改造起点,如其出租的房屋为两幢或两幢以上,只改造非住宅出租的那一幢,住宅出租的那一幢如果已改造了的,则撤销改造。如其出租的房屋为一幢,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如前铺后居,下铺上居等),而私改时视作非住宅全部改造了的,暂不撤销,但区、县应做好调查,以后再研究处理;未改造的不补改。
3、出租给别人的房屋,已超过起改点,但业主因工作关系和其他原因,又租别人的房屋或公房居住的,应如何计算起改点?
答:原属于广州市各区的(各县的仍按县原来规定为准),如果出租的是住宅按约1958年的解答执行。即以其出租的住宅建筑面积抵扣其承租的住宅建筑面积后,其多余部份,达到起改点的继续改造,(抵扣部份,作为留房)达不到的撤销。但如出租的是非住宅,则应实行无起改点改造,未留房的,按穗府(1982)71号文处理。
4、共有房屋出租,应如何计算改造起点?
答:共有房屋出租,情况比较复杂,在工作中应查清情况,分别处理。对共有房屋,如其出租的为住宅用房,仍按前省人委(58)粤商字1184号文执行,即:“依法办理了赠与,转让、继承,分割,过户手续的出租房屋,如果实际上仍为一个经济单位的家庭,即使用个人的名义管业,仍以一户计算”。上述规定在省没有新规定前,不宜改变。
对不同家庭的房主共有的出租房,应按各个房主占有的面积,分户计算。
共有房屋,如出租作非住宅使用,因非住宅实行无起点改造,因此不论其有多少共有人,均以一户计算。
5、私改时的房屋出租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包括哪一些?应该如何计算?阁仔,地下室计不计?公用部份如何计?阳台,骑楼,天井,庭院、土地计不计?
答;私改时的房屋出租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一般均以契证为准,如有争议或与实不符的,以实测为准。所谓房屋建筑面积,是建筑物各层面积的总和,包括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即包括外墙占有在内的全部房屋面积。内阳台,阁仔,地下室、车房等有出租的,按建筑面积计算在出租面积内,未出租的不计。楼梯、内走廊、厅、厨、厕、单独使用者,单独计算3公用者,按各产租用的房屋面积在整幢(层)房屋中所占的比例分摊。外阳台、临街骑楼、天井、庭院、花园、围墙内的土地,不计算在房屋出租的建筑面积内,但房屋出租的建筑面积,达到起改点时,这些附属部份,要随房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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