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明:
下问答题是以有关文件精神整理,仅供参考。如有新文件则以新文件为准。
1、什么叫“烂尾楼”?
答:“烂尾楼”是指已经动工但因故停工,导致无法收尾的楼盘建筑。
2、造成“烂尾楼”的原因是什么?
答:造成“烂尾楼”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因开发资金不到位而影响工程无法按期完工。
3、现在有关部门处理“烂尾楼”的政策精神是什么?
答:为了彻底解决“烂尾楼”(据2003年11月止统计本市“烂尾楼”57宗)的问题,市政府的想法是希望能在2005年底前盘活续建。
4、对“烂尾楼”进行盘活续建的具体措施是什么?
答:主要是对现有的“烂尾楼”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此市政府作出以下规定:
(1)对于1992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了出让手续的“烂尾楼”,因规划调整或面积增加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原受让方可按地价标准的50%补交。
(2)用地单位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缴清拖欠土地出让金(或地价)本金及其逾期滞纳金的项目,其逾期滞纳金从逾期之日起仍按每年6.37%的标准计收。
(3)对于已经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烂尾楼”项目,若用地单位要求重新计算出让时间,允许用地单位补交原来已使用年限的土地出让金后,签订补充合同,重新约定出让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