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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以下问答题是根据原有关文件精神整理,仅供参考。如有新文件则以新文件为准;
如果您住的是租赁公房,您和您的邻居发生房屋使用纠纷,自己又协商解决不了的,可向房管站辖段房管员反映,请求调处。房管员应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十天内,召集有关人员进行调处,经多次调处仍无效的,应由房管站向区仲裁办提出申请仲裁。
如果您住的是私房,那么凡属租赁纠纷、众墙界址纠纷、建房影响邻屋等纠纷,可先由私房管理员组织调解。经调解不成,由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可向区房地产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凡要求仲裁的,由申请人持有关证件、证据等资料交仲裁办审查,经审核认可,发给申请书给申请人填写后立案(不具仲裁条件或不属于区仲裁范围的不予受理)。
申请人将填好的仲裁申请书交仲裁办,凭仲裁办的通知到财务部门缴交仲裁费;仲裁办立案后,五天内发出书面(连同申请书副本)通知被诉人应诉,并在七天内提出书面答辩。
仲裁办案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纠纷调解;从立案之日起,一般在40-60天内作出裁决。
裁决书作出后,如当事人不服,可在十天内(如当事人是外国国籍的三十天)向区人民法院起诉,由区法院审理,逾期不起诉,仲裁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某一方不执行裁决,另一方应于一年内(法人应于半年内)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