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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收能做到全额征收吗?

        昨天省地税局正式出台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对此作了规范。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强调,全省各地市都必须按《通知》规定执行统一的标准,并于今年6月1日起执行。

        具体规定为月租金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4%;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含),2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8%;月租金收入在2000元以上(含)的,综合征收率为10%.举例:某广东居民,将其自有的一套住宅出租给他人居住,若月租金90 0元,则按4%综合征收率计算其应缴税金900×4%=36元;若月租金1000元,则按8%综合征收率计算其应缴税金1000×8%=80元;月租金2000元,则按10%综合征收率计算其应缴税金2000×10%=200元。同时,他还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租赁双方签订了合同,则双方均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收工作,各地税务机关可委托乡镇、街道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等出租屋管理部门代征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应征的税收,并支付代征手续费。

        从代收情况来看,实际征收的不到10%,根据各乡镇、街道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的反应,绝大部分个人出租房都采取高租低报少纳税,天河区、白云区等地街道社区负责人就明确说,他们根本掌握不到出租金的真实情况,全部由个人出租房主自己报多少是多少,最高报500-800,一般报200-300,由此看来,仅此一项国家每年少收60%以上。

       怎么样才能真实收取这部分税收,看来有关部门还有大量工作要做,以此来抑制房价上涨实在是有些心有余而力不足。

 

来源:南方网 发布: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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