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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罚款管理

  自1978年《广州市消烟除尘管理条例》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之后,广州市环保办便开始采用罚款的办法加强对环境的管理。1980~1990年,每年一两次组织市、区环境监测、监理人员在市区十多个观察点对严重冒烟的单位现场观测,凡是在一个标准小时内累计冒二级或三级以上黑烟满15分钟、5分钟者,经过两次警告仍无改善的,根据《条例》第4条、《环保法》第32条规定,进行罚款处理(1000元至3000元不等),并责令其限期治理好烟尘。据统计,仅烟尘罚款一项,从1980~1984年8次观测,处罚189个单位,共罚款40万元。1985年市政府作出创建市中心25平方公里无黑烟区的决定,加强了执罚。各区、街在辖内设观测哨,组织对黑烟观测处置,仅1985年在4个市区进行了11次观测,对126个严重冒烟单位进行处罚,罚款24.22万元。
  为加强对新建项目的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新污染产生,从1984年7月起对违反“三同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责任人)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大小而定。据不完全统计,1988~1990年底,仅3年时间处罚违反“三同时”的案件共286宗。
  广州市对噪声的罚款是在1981年底《广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条例》颁布后开始的,但认真执罚是在1986年7月《广州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公布之后。执罚部门除环保部门外,还有公安、港务监督、航政、交通监理、建筑施工主管部门。
  随着国家环保法规《环保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以及省、市地方环保法规的逐步健全,广州市加强了环保执法工作。除上述三项污染罚款外,还严肃处理污染事故,对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罚款。通过经济处罚,促使人们提高法制观念,增强了环保意识。
  根据环保法规规定,环保罚款全部上缴地方财政。罚款的使用,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安排,但须经财政部门批准。罚款除大部分用于补助治理污染外,酌量用于监测监理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修,有关治理技术的研究,各区环保办监督管理费用补助(补助街道开展和巩固烟尘控制街、噪声达标街活动经费,环境执法办班、宣传经费)以及奖励监督管理有功人员等。

来源:世居友 发布: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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