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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18条的规定,广州市从1980年8月开始征收超标排污费。首批试征50个市属单位,第二批征收200个单位。1981年4月起,由广州市排污收费管理所专门负责征收排污费的工作。同年8月,铺开第三批827个单位;10月,市属5区2县开展了对区、县属企业的排污费征收工作。1982年7月前,按市政府制定的《广州市“三废”排放收费规定》征收;7月起,全面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方针政策、收费范围、征收标准、财务制度和使用原则。 排污费开征头几年,采用“自测自报”的临时计费办法,出现了“漏报、瞒报、低报”的问题。有些单位虚报、瞒报排污数量和浓度,以至收费偏低,缴费单位宁愿交费也不治理。针对这一情况,1983年10月,市环保办发出《关于排污查核工作的几点规定的通知》,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所有排污单位进行“三查一核定”工作(即查漏、瞒、低报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核定应交排污费数额)。两年多时间,查核了916个排污单位,查出440个违章单位,追缴了1158万元排污费,并收缴滞纳金。1984~1986年由原来平均每年征收800多万元,分别增至1375万元、2505万元和2954万元。 1987年,针对市与区、县的征收工作出现不平衡和超标征收执行不坚决、个体户排污费未开征等情况,及时提出了“五大挖潜”的方针,重点抓了区、县的征收工作,使区、县的排污费连续几年以20%的速度递增。 1988年,排污收费工作转向以“块块”为重点的“全方位查核”,逐条街、逐个居委对其辖区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查核,清查出一批分散隐蔽的排污户,并加强了基层环保机构建设。是年排污收费突破4000万元。 1989年,广州市财政信贷紧缩,征收排污费工作面临困难。次年4月提出“在治理整顿中稳定发展排污收费”的决策,征收的重点抓住污染大户和第三产业。另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提高违章排污的征收标准,加强了环境经济管理。1990年收费继续增长,5923个排污单位交纳超标排污费4578万元。至1990年,共征收2.5亿多元,为企业治理污染筹集了资金。 为管理好征收的排污费,开设了银行专户,把所收排污费全部缴入地方财政。1982年7月前由市财政局作预算外收入管理,7月后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在排污费使用上,坚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用活资金。一是落实国家规定的补助治理政策,取信于排污企业,排污单位有为治理污染申请不超过其所交排污费80%的补助治理资金的权利。二是按照市政府提出的“集中资金,保证重点”的原则,补助投资方向服从环保规划,相对集中安排。三是用活待分配的补助治理资金,支持企业治理污染源。从1985年底起由市环保办委托市建设银行发放短期低息贷款,主要用于“三废”综合利用项目、污染搬迁项目和有明显经济效益的技改项目。对此,广州市专门制定了《环境保护贷款暂行办法》,对贷款的条件、审批程序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为了提高治理资金的投资效益,还对补助项目实行合同承包制;治理项目单位与主管部门签定承包合同,提前按质完成的奖励,完不成的处罚。 广州市自征收排污收费以来,原则上按80%返回治理污染,解决了治理资金来源。补助资金随着征收额不断增加而增加,排污收费成了治理污染的主要资金渠道,对促进治理、推动环保事业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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