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境污染纠纷几乎年年发生。70年代,多由环保部门召集污染与被污染双方协商解决。《环保法》颁布后,污染纠纷大多诉诸于法律解决。因此,司法仲裁就成为法治环境的一个重要内容。1980~1990年,广州市发生多起污染纠纷案件,通过仲裁或诉讼得到合理解决,从而加强了环境法制建设。 安良化工厂铬污染案 1983年1~10月,增城安良化工厂按照与广州铬盐厂签订的无效合同,以每吨收取80元补贴,从铬盐厂运回200多吨铬渣堆放在无防护措施的山坡简易堆池里,第二年6月因流失造成严重的铬污染事故。1985年3月,增城县环保办对该厂处以罚款并通报全县,但该厂不服,上诉县法院;县法院驳回上诉,判决对安良厂罚款1.7万,该厂仍不服,上诉市中级法院。市法院于1987年2月27日公开审判此案,最后判决安良化工厂罚款2万元,另对广州铬盐厂罚款1万元。此案仲裁量罚合理,维护了环保法规的尊严,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 广州力康农工商联合公司鸡粪污染案 承包者潘庆堤等7人(原告)因其鱼塘受力康农工商公司(被告)鸡场粪便污染,于1984年4月和6月发生两次死鱼事故。1987年原告向郊区法院起诉。郊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7000元,原告不服,上诉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最后作出被告赔偿损失1.7万元的终审判决。 增城副食品厂桔子废液污染案 1986年,增城县副食品厂把桔子废液直接排入鱼塘,造成大量死鱼事故。县环保办经调查作出仲裁,责成副食品厂赔偿鱼塘承包户经济损失5380元,该厂不服,向县法院提起诉讼。县法院开庭审判,维持县环保办的处理决定。 此外,还有江西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广州分公司砒霜落河案、白云区翡翠酒店违反“三同时”案、第七染织厂污染远洋运输公司宿舍案等都得到合理的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