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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环境保护执法

  “六五”期间,广州市认真执行环境法规,明确了环境保护工作“执法要严”和“逐步走向法治”的指导思想,初步实现了环境保护的全面执法管理;“七五”期间,理顺了环境执法监督的纵向和横向关系,形成了统一主管、组织协调、共同配合、分工执法的监督管理体系。多系统、多层次、多角度的综合监督形成制度,广泛展开,使环境执法进一步加强。
  1984年成立了市环保办监督处,建立了市排污监理所和各区、县排污监理站,共有执法监督人员172人。1986年组建了有1000人的城市管理监察大队,10项执法任务中有两项(烟尘、噪声)是环保执法任务。此外,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负责水污染和海洋污染的监督执法,公安、交通部门负责机动车噪声、废气污染的监督执法,工商等部门负责饮食服务行业的监督执法,林政部门负责野生动物保护的监督执法。市环保办监督处负责对各监督执法部门的组织协调、综合和宏观指导。市排污监理所和区、县排污监理站按照法规、规章的授权和环保办的委托,负责全市环境保护行政、法律和经济管理的日常工作,进行老企业污染源的监督、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的监督、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办理的检查监督和信访的投诉监督,以及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统一主管、分工执法的管理体制,实行经常性执法和突击性联合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提高了环境执法队伍的综合能力,通过执法检查及时解决环境问题。如在1987年迎接第六届全国运动会、1989年迎接建国40周年、1990年创建全国卫生城市等重大活动中,对烟囱冒黑烟、交通噪声、高音扬声器、第三产业污染等,组织了突击联合大检查。1987年,通过两次噪声联合大检查,当年市区环境噪声比上年下降了6.2分贝;1990年对大排档联合大检查,重点解决了227户饮食大排档的污染问题,为广州市成为全国十佳卫生城市作出了贡献。据不完全统计,1985年各区县处理市属单位违反环保法规行为共189宗,罚款近40万元。1986~1990年,市排污监理所共处罚违章案件945宗,处理污染事故38宗。各分工执法部门共处罚违章案件2万多宗。
  市环保办结合组织全系统学法用法,对照《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联系《环保法》的法律规范,分析了环保部门有两类、8种、48项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引起行政诉讼;在环境执法中,存在5个方面的16个问题和薄弱环节,有可能导致在行政诉讼中败诉。在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于1990年制定了《广州市环境保护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程序规定》,经市府批准于1991年1月14日公布实施。这个文件对后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起了指导作用。
  环境执法除了环保部门统一主管,各有关部门分工执法外,市人大从1985年起每年都组织1~2次环保执法检查,市环委会也组织委员进行环保执法检查,逐步形成制度。其中,1985年5月29日,省人大代表视察了广州市海珠和荔湾两区;1986年4月23~29日,市人大常委会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组织视察检查了广州市环保工作;1987年9月14~20日,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共同组织了环保法规实施情况联合检查;1988年8月22~31日,市人大常委会和人大城建委领导及人大代表组成执法检查组,检查广州市执行水污染防治法情况。人大、政府组织的视察和执法检查,对广州市的环境保护工作起了推动促进作用。

来源:世居友 发布: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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