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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管理城市环境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后,广州市针对本地区环境污染的突出问题,按照自主性、执行性、补充性的要求开展环保地方立法,到1992年上半年,先后起草、制定了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2项,行政规章6项(经清理废止1项),规范性行政措施40项(经清理废止15项),同时制定了《广州市污水排放标准》。
  70年代,烟尘污染是当时广州环境污染的突出问题,环境保护工作主要抓消烟除尘。1978年市环保办经过调查研究,草拟了《广州市消烟除尘管理条例(讨论稿)》,经多次修改后,由市革委会于1979年9月24日颁布。这是广州市制订的第一个地方行政规章。执行6年后,市环保办在这个条例基础上,草拟了《广州市防治烟尘污染规定》,于1986年6月19日经市八届人大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同年7月2日由市人民政府颁布施行,9月1日生效,直至1992年7月7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地方性法规《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时才废止。
  关于实行“三废”排放收费的规定,广州市立法较早。国务院在1982年2月公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而广州市根据《环保法(试行)》的要求,已于1979年初草拟了《广州市“三废”排放收费规定(试行)》,于1980年7月5日印发各区、县,从8月1日起试行。这是全市第二个地方行政规章。
  随着烟尘治理工作的进展,群众投诉烟尘污染的来信逐年减少,而投诉噪声污染的群众来信上升为第一位。针对这一情况,市革委会于1981年7月30日颁布了《广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条例》,经过近4年的贯彻执行,环境噪声仍降不下来。为此,市环保办对《暂行条例》的某些条款作了修改补充后上报。1986年6月19日,市八届人大第二十次会议同意市政府提出的《广州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同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改革开放后,新建项目多,“三同时”审批任务特别重。初时,这些新项目多是技改或增添的小项目,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的对象是大中型项目,且没有量罚标准,执行中存在不少漏洞。为此,市环保办于1984年2月起草了《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市政府于同年7月11日颁布。该《办法》把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范围从基本建设项目扩大到技术改造、增添设备项目,从生产科研项目扩大到第三产业项目,并明确了选址、动工建设、竣工验收三个环节的环境管理程序、具体要求和法律责任。
  改革开放后,广州市机动车辆成倍增加,机动车噪声、废气成为城市污染的突出问题。1984年1月23日,经市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和市环保办联合发布了《关于严格控制机动车噪声的通告》,同年5月1日起施行。次年6月10日和1986年9月1日,两单位又先后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排气标准的通告》、《广州市机动车辆排气检测的管理细则》,对机动车年检、新车领牌、制造和维修车出厂以及外地来市车辆实施尾气检测。符合标准的方准换牌、领牌、出厂和行驶。这几个规章对控制机动车的噪声、废气污染起了一定作用。
  80年代,珠江广州河段受有机污染一年比一年严重,防治水源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从1982年起,市环保办便开始酝酿制订有关保护水源的法规,先后起草了《西村水厂水源保护条例》、《广州市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多个文件草稿,后经多次修改,形成《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于1987年1月17日由市八届人大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同月22日,由广东省人大六届二十四次会议批准,6月1日起实行。广州市环保委员会向全市有关单位印发关于颁布《西村、石门、江村、新塘水厂水源保护区区划》的通知,与《条例》同时施行。该《条例》是广州市第一个经省人大批准的地方性法规。
  为加强对剧毒物品的管理,广州市人民政府于1987年11月24日颁发了《广州市剧毒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在居民住宅区、自然保护区、名胜风景游览区及交通要道等范围内不得建剧毒物品的工厂和仓库”,要求“公安、劳动、卫生、环保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来源:世居友 发布: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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