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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城市机动车大量增加,机动车尾气对城市大气的污染日益严重。1981年,广州市大气环境中的氮氧化物每立方米0.04毫克,一氧化碳每立方米1.68毫克;1983年氮氧化物升至每立方米2.10毫克。1983年12月,市环境监测部门和公安车管部门根据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和《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排放标准》,开始对机动车尾气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测管理准备工作。翌年,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10个用车大户的10种车型(包括进口车和国产车)共244辆机动车进行检测,首检合格的109辆,合格率45%;不合格的车辆经用“巴黎调校法”调校后,又有116辆车达标,复检达标率85.92%。二次合计达标率92.2%。 根据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机动车尾气排放三个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公安局和市环保办于1985年5月联合公布了《执行国家关于机动车排气标准的通告》,并通过报纸、电视、座谈会等形式宣传《通告》实施的意义,举办了7期近300人参加的机动车排污检测和治理技术培训班,建立了一支70人的机动车尾气检测队伍,购置了监测仪器和设备。同年8月1日起,市公安部门按《通告》规定,把机动车排气纳入车辆年检项目,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气标准的,才予办理年审;新购或外地迁入广州市的机动车,需经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合格,凭机动车尾气排放合格证,才予办理发放车辆牌照。 1986年3月,市环保办发出《关于对生产、装配、维修机动车实施排污管理的通知》,规定从当年5月1日起,机动车生产、维修、装配厂必须将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纳入车辆质量检验标准,经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合格,才能出厂。同年9月,市公安部门与市环境监测部门开始在市内设点,对机动车排气进行路检和抽检。9~11月,抽检本市机动车586辆,首检合格率66.3%;抽检外地车401辆,抽检合格率57.6%。抽检中对废气排放严重超标的216辆机动车实行了罚款,并限期停驶治理。次年开始在市郊广园、新港、天河等地设岗进行抽检,加强对流动车辆和漏检车辆的排气管理。 1987年,全市建成16个机动车年检平台站,其中市区13个,番禺、从化、清远县各1个。全年检测机动车14.93万辆。其中,市区检测13.8万辆,首检合格率82.6%。1990年末,全市共建成机动车检测线38条,可同时进行国家规定的各个年审项目的检测。全市检测机动车排气25.013万辆。其中,市区检测20.24万辆,首检合格率93.5%。1990年市区机动车在用数22.03万辆,比1981年的8.09万辆增加13.94万辆,市区大气环境质量氮氧化物每立方米0.147毫克,一氧化碳3.16毫克(1981年分别为0.04毫克和1.68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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